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
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
起 诉 书
凤检刑诉〔2022〕242号
被告人张阳,男,1991年**月**日出生,安徽省定远县人,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1********,**,中专文化,驾驶员,住安徽省定远县**镇**街(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**镇**村**组**号)。被告人张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,于2022年7月1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,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张阳涉嫌交通肇事罪,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虫草鹿鞭王能做多久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、被害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22年7月12日5时10分许,被告人张阳驾驶皖M5****(皖M****挂)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合蚌路从西向东行驶至合蚌路与伯牙路路口,与高某某驾驶的从北向南行驶的浙B0****小型轿车相碰,造成浙B****小型轿车乘车人赵某甲、吕某甲当场死亡、高某某、候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2022年7月14日,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:张阳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,高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,赵某甲、吕某甲、候某某无责任。同年8月17日,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,决定维持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1、受案登记表、户籍证明、到案经过等书证。
2、证人张某某、吕某乙、赵某乙的证言。
3、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。虫草鹿鞭王多久吃一次
4、被告人张阳的供述和辩解。
5、鉴定意见。
6、现场勘验笔录。
7、视听资料。
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张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,因而发生交通事故,致使二人死亡,负事故主要责任。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
检察官:葛治瑞
2022年10月14日
附:
1、被告人张阳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。
2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。
3、换押证一份。
4、《量刑建议书》一份。
5、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虫草鹿鞭王一次多少书》一份。